晋江一中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“校园安全事故”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,对在校教职员工、学生身体健康、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,或者对学校的财物造成重大的损害的事故。
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患、缓报、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患、缓报、谎报。
第四条 第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:
1、 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
2、 发生或有明显征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、流行、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
3、 发生或有明显先 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
4、 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
5、 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和
6、 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。
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。
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,学校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、公安、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,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。
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,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。
报告电话:校长 85683080(办)
副校长 85616919(办)
德育处 85616212(办)
保安室 85636080